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管理,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監督,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建設與本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相适應的語言文字應用環境。
本市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标準化建設。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将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納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内容。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予以保證。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市和區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編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規劃;
(二) 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語言文字工作;
(三) 組織語言文字規範化宣傳教育活動;
(四) 指導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應用的培訓和水平測試;
(五) 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負責本區域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對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研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七條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限制。
第八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
(一) 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用語;
(二)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集體活動用語;
(三)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訪用語,電影、電視劇用語,漢語文音像制品、有聲電子出版物用語;
(四) 本市召開或者舉辦的各類會議、展覽、大型活動的工作用語。
本市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和出版、教學、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主持,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方言的。
第十條 下列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别達到以下等級标準:
(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三級甲等以上;
(二) 教師為二級乙等以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除教師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為三級甲等以上;
(三)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為二級乙等以上;
(四)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以及影視話劇演員為一級乙等以上;
對尚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标準的人員,應當分别情況進行培訓。
本市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直接面向公衆服務的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其中廣播員、解說員、話務員等特殊崗位人員的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乙等以上。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一) 國家機關的公務用字;
(二)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用字;
(三) 本市出版的漢語文出版物用字;
(四) 影視屏幕用字;
(五)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招牌用字;
(六) 廣告、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七) 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用字;
(八) 本市設計、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術産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冊的網站的網頁用字;
(九) 在本市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用字;
(十) 本市召開或者舉辦的各類會議、展覽、大型活動的用字。
第十二條 繁體字、異體字的保留或者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
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提倡使用規範漢字。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牌中含有手書繁體字、異體字的,應當在适當的位置配放規範漢字書寫的名稱牌。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編輯記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員、校對人員以及謄印、牌匾、廣告制作業文案工作人員等的漢字應用水平,應當分别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漢語文出版物、國家機關公文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普通話、規範漢字、漢語拼音、标點符号、數字用法等的規範和标準。
國家機關公文、教科書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與語法規範的網絡語彙。
新聞報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與語法規範的網絡語彙。
第十五條 漢語文出版物、國家機關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國文字的,應當用規範漢字标注。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和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一) 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的教育與培訓;
(二)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将語言文字規範化納入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内容;
(三) 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信息産業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以及中文信息技術産品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 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 市政、市容環衛、綠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公共場所的設施等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将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納入有關職業技能訓練與鑒定的基本内容;
(八)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産品标志、說明等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制定有關技術标準應當體現語言文字規範化的要求;
(九) 商業、金融、旅遊、體育、衛生、鐵路、民航、城市交通、郵政、電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服務行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内有關單位的語言文字工作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各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建立監測工作網絡,對各種媒體、公共場所用語用字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本市設立的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測試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全市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測試工作。
第十九條 本市有關單位和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公共場所的招牌、設施等的用字違反本辦法關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用字違反本辦法關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市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标準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語言文字使用不規範且拒不改正的單位,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可以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文教辦(教衛委)、高教(教育)廳(局)、語委,北京、天津市、廣東省高教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委,國家教委直屬高等院校:關于加強高等院校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幾點意見
近年來,各級教育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語委關于當前語言文字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2]63号及國家教委《關于全國教育系統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通知》(教辦[1991]522号)等文件精神,學校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其中中師、師專以及城市小學的成績比較突出。但是,非師範類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仍很薄弱。有的院校長期無人過問此項工作,相當多的幹部師生語言文字規範意識淡薄,校内公共場合各種方言混雜使用,不規範字大量存在,大學畢業生的語言文字基本能力普遍不很理想。這種狀況同高等院校的辦學規格和地位很不相稱,同全社會正在逐步形成的"說普通話,用規範字"的大環境很不相稱。國家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高等院校是國家的重要文化基地,對社會語言文字狀況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各高等院校應當增強執法意識,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為此,國家教委和國家語委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話的目标和要求
到本世紀末,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話工作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做到幹部師生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普遍使用普通話,實現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北方話區和南方方言區的學校原則上應分别于1996年底和1998年底以前達到這個目标。第二階段做到幹部師生在校内各種場合普遍使用普通話,實現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北方話區和南方方言區的學校原則上應分别于1998年底和2000年底以前達到這個目标。
高等師範院校(專業)的普及普通話工作,繼續按照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國語[1994]11号和國語普司[1994]4号文件的要求執行。
普通話是教師的職業語言,用普通話進行教學是合格教師的必備條件之一。從實現第一階段目标的時限起,凡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教師,不能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堅持使用普通話的,視為不合格教師,不得參加教學評估,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對194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師也要鼓勵他們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說普通話。今後凡普通話不合格的不得錄用為教師。
學校應有計劃地組織對教師的普通話培訓。對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的學生應加強普通話基本功訓練,以逐步達到一定的等級标準。教師和學生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和等級認定的範圍和辦法,按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電部《關于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号)的要求執行,由各高等院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組織實施。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今後招收新生應逐步實行加試普通話口語。
校内非教學人員在工作、會議和集體活動中也要使用普通話,并逐步做到在校内各種場合都說普通話。對校内臨時工可不必做硬性要求,但也要提倡和鼓勵他們說普通話。
二、高等院校用字規範化的目标和要求
校内用字規範化可分階段達标:自本文件下達之日起,凡新印制的文件、宣傳材料,新出版的圖書報刊(有特殊需要的專著、文章除外),新開發的中文信息處理用字庫,新頒發的獎狀、獎品、證書,新制作的各種标牌、紀念冊、個人名片、課堂闆書、各種教具、闆報、宣傳欄,校辦産業的廣告、牌匾、産品說明書等,用字必須規範。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規範字的,應于1996年底以前改換成規範字,其中屬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曆史文化名人親筆題寫的(不含集字拼成的)可不必改動,但必須在醒目位置上懸挂美觀大方的永久性規範名牌。學校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文體活動的會标、标語、請柬等面向廣大師生和社會公衆的用字,從現在起必須達到規範要求。
要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文字規範化标準化知識教育和用字規範基本功訓練。與語言、文字密切相關的專業要在《現代漢語》或《大學語文》課中安排一定的課時講授文字學基本知識和怎樣掌握規範字等知識,其他專業也要開設有關文字規範化知識的系列講座。師範院校中文系還應開設實用書法課。
三、高等院校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重視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做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是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需要,是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審美教育和加強校園文明建設的必要手段。要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的意義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幹部師生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使他們養成在正式場合和公衆場合說普通話、用規範字的良好習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尤應身體力行,率先垂範,帶頭說普通話、用規範字。要把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列入校園文明建設的檢查評估項目。高等院校應成為全社會語言文字規範化的表率,并努力做好咨詢、培訓等社會服務工作。
為使語言文字規範化這項容易被人忽視的重要工作落到實處,必須明确工作責任和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各高等院校要建立一名校級領導幹部為主任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或由一名校級領導幹部分管語言文字工作,語言文字規範化的日常組織管理歸口教務處負責,并由一名處長分管。校内各系級單位均應有專人負責語言文字工作,各年級和教學班均應設立語言文字規範化監督員。要建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将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教育教學管理常規,使語言文字工作盡快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語委要按本文件要求,落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院校和設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部委直屬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計劃,指導和督促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制度建設,向高等院校推薦師範院校和其他方面的語言文字工作經驗,組織高等院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檢查評估、經驗交流、知識能力競賽等活動。各高等院校應定期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語委彙報語言文字工作情況并接受其指導。
五、國家教委、國家語委将制定《高等院校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指導标準》,供各高等院校自我評估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語委對高等院校進行檢查評估時使用。
國 家 教 育 委 員 會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