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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關于推薦評選管理與人文學院2007-2008學年上海市級、校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和先進集體的通知

各基層班委會: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16号文件精神,深入發現、挖掘大學生先進典型,樹立我校大學生群體内的先進榜樣,展現我校青年學生嶄新的精神風貌,以更好的姿态迎接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到來,上海電力學院學生工作部和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委員會決定今年繼續在學校内開展上海電力學院、上海市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集體的評選推薦活動。根據共青團上海市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聯合發出的《關于評選表彰2007-2008學年上海市高等學校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集體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上海電力學院學生工作部和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推薦評選上海電力學院2007-2008學年上海市級、校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和先進集體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上海電力學院學生手冊――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和滬電院管文團(2008)3号文《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管理與人文學院委員會“評優”工作實施細則》的要求,現将“評優”工作安排如下:
10月13日下午3時:“評優”座談會;
10月13日晚上8時:召開評優工作會議,向學院各班委會布置“評優”工作,下發通知及相關材料;
10月14日:各班委會向輔導員彙報會議情況,由輔導員統一部署各班級評優工作;
10月14日―10月15日中午12時:各班委會召開班級大會,向本班同學傳達學院評優工作會議精神、工作安排及輔導員具體工作部署;各班級同學自主申報,填寫申報表,由各班委會在規定的時間内統一彙總至輔導員,并按照要求開展校、市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申報活動;
10月15日中午12時:學院團總支組織部統一收取學院各市級、校級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名單、申報表;申報校優秀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先進班集體和上海市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先進班集體的還須遞交申報材料打印件及電子版;
10月15日下午2時:學院評優工作小組組織評審,評選評優推薦名單;
10月16日上午10時: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推薦名單進行初審、推薦;
10月16日下午2時:學院團總支組織部将市級、校級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名單、申報表交至校團委;同時遞交受推薦的上海電力學院優秀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先進班集體和上海市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先進班集體申報材料打印件及電子版;
10月20日下午3時:“評優”工作總結座談會。
        
                       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管理與人文學院委員會
                           2008年10月10日
 
 
附:
《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管理與人文學院委員會“評優”工作實施細則》
 
 
 
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管理與人文學院委員會
滬電院管文團〔2008〕第3号
 
 
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管理與人文學院委員會“評優”工作實施細則
 
評優是評選先進個人及先進集體并授予其榮譽。目的在于激發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的熱情,促進學生在德智體全面發展,并鼓勵在專業學習、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志願服務、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的個人和學風優良、組織健全、活動有聲有色等各方面表現突出的集體。為進一步做好我院“評優”工作,結合學校《上海電力學院學生手冊――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和學院“評優”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根據校學生工作部、校團委有關文件的精神并結合管文學院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針對對象為管文學院本科、高職團支部、班級、學生,并在第一學期内,原則上不予以評優。
第三條:學院成立學生評優工作小組,由團總支書記任組長。
第四條:管文學院對各項榮譽的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評優條件
第五條:市、校優秀個人評優條件
1、學校《上海電力學院學生手冊――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所規定評選條件;
2、市級優秀個人申報資格須為獲得過校級優秀個人稱号;
3、學生在評優學年不得有重修情況;
4、學生在評優學年不得有任何違紀受處分情況;
第六條:市、校先進集體評優條件
1、學校《上海電力學院學生手冊――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所規定評選條件;
2、市級先進集體申報資格須為獲得過校級先進集體稱号;
3、團支部、班委會學生在評優學年不得有任何違紀受處分情況;
4、團支部、班委會積極參加校各類學生團體、組織,如校大學生文明督導隊等,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評優”程序
第七條:校優秀學生、優秀團員評優程序
(一)各團支部、班委會固定名額評選程序
1、學院團總支組織召開學院評優工作會議,向各團支部、班委會布置評優工作,下發評優工作材料;
2、學院各團支部、班委會向輔導員彙報會議情況,由輔導員統一部署各班級評優工作;
3、各團支部、班委會召開團支部、班級大會,向本支部、本班同學傳達學院評優工作會議精神、工作安排及輔導員具體工作部署;
4、各支部、班級同學自主申報,填寫申報表,由各團支部、班委會在規定的時間内統一彙總至輔導員;
5、輔導員結合各團支部、班委會申報情況,與各團支部、班委會共同協商産生各團支部、班委會評優推薦固定名額人員。
(二)輔導員固定名額評選
由輔導員結合學生全方面素養和綜合素質,在學生自主申報的基礎上擇優自主産生。
(三)其餘名額評選程序
其餘名額由學院團總支在學生自主申報的基礎上,結合學院團總支對學院團學幹部的綜合考核自主産生。
第八條:除校優秀學生、優秀團員外,其他市、校優秀個人、先進集體評優由各團支部、班委會、個人自主申報,經學院評優工作小組評選産生評優推薦個人、集體。
第九條:學院所有市、校優秀個人、先進集體評優由學院評優工作小組評選産生推薦個人、集體後,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推薦名單進行初審、推薦,報校團委。學校所有市、校優秀個人、先進集體評優由學工部、校團委初評校級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名單,校團委委員擴大會議評選上海市級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名單,經學工部、校團委審核後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後提交校黨委審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1、本細則解釋權歸管理與人文學院團總支所有;
2、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共青團上海電力學院管理與人文學院委員會
                                                                                                    二零零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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