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學校語言文字工作會議的精神,促進我院語言文字工作的開展,特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家教委、國家語委關于加強高等院校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幾點意見》兩個政策性文件公示,供各位老師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标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标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标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标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内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産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标準。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确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并用于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别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标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标準的,分别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内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标準。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标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幹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
國家教委、國家語委關于加強高等院校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幾點意見
教高[1995] 11号
各省、自治區位轄市教委、教育廳。文教辦(教衛委)高教(教育)廳(局)、語委,北京、天津市、廣東省高教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委,國家教委直屬高等院校:
近年來,各級教育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語委關于當前語言文字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2]63号)及國家教委《關于全國教育系統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通知》(教辦[ 1991] 522号)等文件精神,學校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其中中師、師專以及城市小學的成績比較突出。但是,非師範類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仍很薄弱。有的院校長期無人過問此項工作,相當多的幹部師生語言文字規範意識淡薄,校内公共場合各種方言混雜使用,不規範字大量存在,大學畢業生的語言文字基本能力普遍不很理想。這種狀況同高等院校的辦學規格和地位很不相稱,同全社會正在逐步形成的“說普通話,用規範字”的大環境很不相稱。國家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高等院校是國家的重要文化基地,對社會語言文字狀況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各高等院校應當增強執法意識,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為此,國家教委和國家語委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話的目标和要求
到本世紀末,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話工作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做到幹部師生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普遍使用普通話,實現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北方話區和南方方言區的學校原則上應分别于1996年底和1998年底以前達到這個目标。第二階段做到幹部師生在校内各種場合普遍使用普通話,實現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北方話區和南方方言區的學校原則上應分别于1998年底和 2000年底以前達到這個目标。
高等師範院校(專業)的普及普通話工作,繼續按照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國語[1994]11号和國語普司[1994]4号文件的要求執行。
普通話是教師的職業語言,用普通話進行教學是合格教師的必備條件之一。從實現第一階段目标的時限起,凡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教師,不能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堅持使用普通話的,視為不合格教師,不得參加教學評估,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對
今後凡普通話不合格的不得錄用為教師。
學校應有計劃地組織對教師的普通話培訓。對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的學生應加強普通話基本功訓練,以逐步達到一定的等級标準。教師和學生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和等級認定的範圍和辦法,按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電部《關于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号)的要求執行,由各高等院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組織實施。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今後招收新生應逐步實行加試普通話口語。
, 校内非教學人員在工作、會議和集體活動中也要使用普通話,并逐步做到在校内各種場合都說普通話。對校内臨時工可不必做硬性要求,但也要提倡和鼓勵他們說普通話。
二、高等院校用字規範化的目标和要求
校内用字規範化可分階段達标;自本文件下達之日起,凡新印制的文件、宣傳材料,新出版的圖書報刊(有特殊需要的專著、文章除外),新開發的中文信息處理用字庫,新頒發的獎狀、獎品、證書,新制作的各種标牌、紀念冊、個人名片、課堂闆書、各種教具、闆報、宣傳欄,校辦産業的廣告、牌匾、産品說明書等,用字必須規範。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規範字的,應于1996年底以前改換成規範字,其中屬已故黨的國家領導人、曆史文化名人親筆題寫的(不含集字拼成的)可不必改動,但必須在醒目位置上懸挂美觀大方的永久性規範名牌。學校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文體活動的會标、标語、請柬等面向廣大師生和社會公衆的用字,從現在起必須達到規範要求。
要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文字規範化标準化知識教育和用字規範基本功訓練。與語言、文字密切相關的專業要在《現代漢語》或《大學語文》課中安排一定的課時講授文字學基本知識和怎樣掌握規範字等知識,其他專業也要開設有關文字規範化知識的系列講座。師範院校中文系還應開設實用書法課。
三、高等院校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重視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做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是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需要,是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審美教育和加強校園文明建設的必要手段。要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的意義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幹部師生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使他們養成在正式場合和公衆場合說普通話。用規範字的良好習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尤應身體力行,率先垂範,帶頭說普通話、用規範字。要把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列入校園文明建設的檢查評估項目。高等院校應成為全社會語言文字規範化的表率,并努力做好咨詢、培訓等社會服務工作。
為使語言文字規範化這項容易被人忽視的重要工作落到實處,必須明确工作責任和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各高等院校要建立以一名校級領導幹部為主任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或由一名校級領導幹部分管語言文字工作,語言文字規範化的日常組織管理歸口教務處負責,并由一名處長分管。校内各系級單位均應有專人負責語言文字工作,各年級和教學班均應設立語言文字規範化監督員。要建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将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教育教學管理常規,使語言文字工作盡快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語委要按本文件要求,落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院校和設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部委直屬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計劃,指導和督促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設,向高等院校推薦師範院校和其他方面的語言文字工作經驗,組織高等院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檢查評估、經驗交流、知識能力競賽等活動。各高等院校應定期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語委彙報語言文字工作情況并接受其指導。
五、國家教委、國家語委将制定《高等院校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指導标準》,供各高等院校自我評論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語委對高等院校進行檢查評估時使用。
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