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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上海電力學院試卷及成績管理辦法

(2005年3月修訂)
 
為規範試卷及成績管理工作,保證教學質量,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涵蓋校内所有的考試,包括課程的考試、補考、考查以及實習、實驗、設計環節的考核等。
一、試卷命題
1、試卷命題必須盡可能體現考教分離的原則。
2、對建立了試卷庫的課程,必須根據校管課程還是院管課程的原則,由教務處或二級學院(直屬系,以下簡稱院(系))從試卷庫中随機抽取。
3、對建立了試題庫的課程,必須由專人進行組卷。
4、其它課程由任課教師或院(系)指定專人出卷。
5、試卷必須由專人進行審核,并填寫試卷審核表。
6、每門課程的考核至少必須提供兩套試卷(A卷和B卷),供考試管理部門抽用一套,另一套備用(有補考的課程用作補考卷)。A、B卷必須同時拟出,考核水平相當。
7、試卷必須字迹清晰,避免差錯。試題難易程度恰當,題意表達明确,符合課程教學大綱要求。試卷必須提供參考答案和評分要點。
8、試卷必須按教務處規定的标準格式打印,或打印後粘貼在标準試卷紙上。試卷上必須标明學校、學年學期、開課部門、課号、課程全稱、A卷或B卷等信息,注明考試形式(開卷還是閉卷),并在密封線内留有考生填寫班級、姓名、學号、任課教師等信息的位置。 開卷考試科目還必須在試卷上注明允許學生攜帶的物品範圍。
9、出卷人、審核人、院(系)教學負責人簽名并加蓋院(系)公章後,由教務員将試卷連同試卷審核表、參考答案和評分要點根據課程管理範圍按時交教務處或院(系)妥善保管。
10、對實驗、實習、上機及其他非筆試科目的考核,必須制訂考核方案,由院(系)指定的教學負責人進行審核,并填寫課程考核方案申請表,經教學院長簽字确認并加蓋公章後,根據校管課程還是院管課程的原則分别報教務處或院(系)備案。
二、試卷評閱
11、為體現考教分離及公平、公正的原則,考試課程的試卷采用密封閱卷。
12、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将收齊的試卷送往指定地點進行裝訂,裝訂完畢後送往開課部門組織教師閱卷。有條件的課程必須指派幾位教師流水批閱。考卷必須在規定時間内批閱完畢并進行成績登錄(一般為考試後三天之内)。
13、試卷的評閱必須嚴格按照預定的評分标準閱卷評分。卷面分數的計算要準确,總分與各小題分數之和必須相符。
14、試卷要保持幹靜、整潔,不得随意塗改,如确需更正必須在更正處簽寫姓名和更改日期。
15、試卷評閱後必須填寫教務處統一制訂的試卷及成績分析表,包括分段分數統計和卷面分析等,并進行總結。對課程考試情況的分析必須根據卷面成績而不是總評成績進行。
三、成績登記
16、試卷批閱完成後,任課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學生成績表。成績表按平時成績、期末成績、總評成績分别填寫。總評成績根據事先向學生公布的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所占比例綜合計算得出。平時成績的确定必須有明确依據。平時成績所占比例最高不超過30%。
17、成績登記方法必須嚴格按《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百分制計分的課程成績精确到個位數。
18、原始書面成績單必須用黑色或藍色水筆填寫及格的成績,用紅色水筆填寫不及格成績。成績單需經過認真複核,由主講教師及開課院(系)教學負責人簽名後報教務處。成績單必須避免塗改,确需修改的必須在修改處簽名确認。
19、任課教師必須在規定時間内将學生課程總評成績通過網絡登錄到學校的成績管理系統。成績輸入完畢提交之前必須仔細核對,避免差錯。
20、成績登錄并提交之後發現差錯需更改成績的,任課教師需填寫《成績更改申請單》,說明更改理由并由所在院(系)教學院長及教務處長簽字後方可更改。
四、成績查詢及試卷抽查
21、學生對課程考試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該門課程考試後一周内填寫《成績複查申請表》交到開課院(系),院(系)必須組織任課教師和至少另外一名教師共同複查學生成績,并給出複查結果。
22、通過複查發現成績有誤确需更改的,按本規定第20條辦理。
23、教務處和各院(系)均必須建立常規的試卷抽查制度。每學期都必須安排專人對試卷進行抽查。試卷抽查情況納入對教師的考評。對抽查中發現差錯的根據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可作為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處理。
五、試卷管理及保密工作
24、無論校管課程還是院管課程,從命題、傳送、印刷、保管直至考試前的各個環節均必須嚴格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考試用卷需由專人負責保管,印刷時需安排專人監督。各院(系)必須建立完善的試卷管理制度和辦法。
25、所有課程考試的試卷在閱卷結束後均由開課部門妥善保管。各院(系)必須做好試卷存放管理登記工作,按專業、年級、學期等分門别類做好歸檔,以便于随時查閱。
26、試卷保存期限至少為四年。過期後可以有組織銷毀。
27、試卷所有附件必須根據課程管理權限分别由教務處或院(系)歸檔長期保存,不得遺失或缺損。

上海電力學院考場規則
(2005年12月修訂)
 
1、考生應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考生必須坐在“考生座位表”或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上,并檢查座位及其附近有無其他物品及與考試有關的内容。如有,須放到考場指定的存放處,否則在開考後被監考或巡視人員發現将作違紀處理。
2、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入考場,作曠考論;考試開始後30分鐘内不得離開考場。考生在考試中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左顧右看、交頭接耳,嚴禁作弊、代考。
3、考生憑身份證或校園一卡通進入考場,無證不能參加考試;證件丢失尚未補辦者由所在院(系)出具證明(貼考生本人照片)并加蓋公章。
4、進入考場後考生應将證件置放于桌面靠近走廊一側的上角,以便于監考人員檢查。
5、考試時除必要工具外,嚴禁把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和帶有記憶、儲存功能的工具帶入考場,已帶進考場的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必須關閉,并與所帶書籍、資料等一起放到考場指定的存放處。考試時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器)。
6、考試中如遇試卷字迹不清、答題紙或草稿紙不夠等問題可舉手請監考人員解決,但關于試卷内容等其他問題監考人員一律不作回答。
7、考生開考後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如上廁所。若因疾病離場,則按照《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處理。交卷後考生不得在考場外逗留。
8、考生必須填寫好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上的課程名稱及姓名,交卷時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一并上交,不得帶出考場。自行将考卷帶出考場者除視作曠考外,還将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9、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内交卷,不得拖延。到時不交卷或在監考人員催促下拒絕交卷者,該門課程作曠考論,情節嚴重者作違紀處分。
10、違反以上各條者将視情節輕重按《上海電力學院考試違紀及舞弊處理條例》給予考生相應的處分。

上海電力學院監考職責
(2005年12月修訂)
 
1、考前30分鐘到達教務處或院(系)領考卷,認真核對考試科目,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
2、按“考生座位表”安排考生座位,清理考場,核對考生證件,考前10分鐘宣讀《上海電力學院考場規則》,考前5分鐘發放試卷,考試鈴響後宣布開始答卷。
3、開考後清點考生人數,考試結束後清點試卷份數,考卷份數應與考生人數相同。
4、遵守考場規則,忠于職守,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閱讀書報、談笑、吸煙、睡覺、抄做試題等)。
5、不得向考生解釋任何有關試題内容的問題,對試卷印刷不清之處所提供的詢問,應當衆口頭答複,避免用手指點考生考卷,試題有更正時及時闆書公布。
6、對作弊考生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填寫《考場違紀作弊通告單》給考生,并及時向巡視彙報。
7、考試結束前15分鐘提醒考生注意時間,考試結束鈴響後宣布停止答卷。
8、考試結束後,填寫好《考場情況記錄表》和試卷袋上記錄,有違紀作弊的考生在違紀情況記錄中寫清楚,并将此表交巡視。收齊試卷核對份數無誤後,将試卷送到裝訂間裝訂,裝訂後把試卷送回院(系)或教研室。
9、愛護、關心考生,如發生考生生病,應及時通知考場外巡視,由巡視通知醫務人員前來診治。
10、違反以上各條者将視情節輕重按《上海電力學院教學差錯、事故認定及處理規定》給予監考人員相應的處分。

上海電力學院巡考職責
(2005年12月修訂)
 
1、巡視人員應在開考前30分鐘到選課與考務中心簽到,并領取《監考人員到場簽到單》。
2、開考前15分鐘檢查監考教師到位情況,提醒監考人員宣讀《上海電力學院考場須知》,督促監考人員做好清場工作。發現考場内有遺留的書籍、筆記本、紙張等物品應進行清理。并請監考教師在《監考人員到場簽到單》簽到。
3、在考試期間,巡視人員應巡視考場;檢查考生的座位是否按照要求安排;抽查考生的證件,檢查考生是否有違反考場紀律等現象;檢查監考人員是否按照《上海電力學院監考職責》認真進行監考;對任何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予及時制止,作好記錄,并報告給主考。
4、維持考區秩序,對影響考區秩序的人員、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對提前交卷仍停留在考試區的學生應責令其立即離開考場。
5、考試結束後,收回并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連同《監考人員到場簽到單》交選課與考務中心。

上海電力學院考試違紀及舞弊處理條例
(2006年1月修訂)
 
    為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促進學風建設,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号)》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情況,對我校學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紀及舞弊行為的判定及處理辦法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上海電力學院考場規則》(簡稱《考場規則》),凡違反《考場規則》的有關規定構成違紀或舞弊者,均按本條例處理。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未按《考場規則》要求出示有效證件且不聽勸告者;
2、未按《考場規則》要求将書包、書籍、筆記等交到指定地點且不聽勸告者;
3、不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從監考人員調整座位,且不聽勸告者;
4、考試時左顧右盼、交頭接耳者(如涉及考試内容,則按本條例第四條處理);
5、私自攜帶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在考試過程中雖未使用但發出聲響者;
6、不在規定時間交卷,故意拖延時間者;
7、交卷後故意不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内外大聲喧嘩且不聽勸告者;
8、未選修某門課程而私自參加該課程考試者;
9、其它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在将書包等禁帶物品上交到指定位置後,仍将與考試有關的書、筆記、紙條等藏匿于抽屜内或試卷下等位置,雖沒有抄襲但已被發現者;
2、在考試中向他人(或協助他人)示意或傳遞與考試内容有關的信息協同他人作弊者;
3、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4、桌面寫有與考試有關的内容,雖非本人抄寫,但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5、其它情節相當的違紀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偷看或抄襲書本、筆記、紙條及他人試卷者,複制他人磁盤者;
2、接受他人傳條、示意或向他人征詢與考試内容有關信息者;
3、在桌面等處抄寫公式或與考試内容有關的文字者;
4、利用計算器、手機及其它各種高科技手段在考場作弊者;
5、在考試結束時故意将考卷帶出考場,造成考卷遺失假象者;
6、在考場以外以各種形式向考場内傳遞涉及考試内容的有關信息者;
7、在校内代他人考試者;
8、其它情節相當的違紀行為;
9、已犯有本條例第二或第三條,又再次犯有本條例第二、第三條其中之一者。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校内考試中尋求他人代考者;
2、在校外替他人代考者;
3、将考卷傳出場外,部分或全部讓他人代做者;
4、其它情節相當的違紀行為;
5、已犯有本條例第四條,又再次犯有本條例第二、第三、第四條其中之一者。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在校外考試中尋求他人代考者;
2、考試前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考卷樣張或涉及答案内容者;
3、利用不正當手段對已上交考卷進行塗改或銷毀者;
4、作弊行為或手段特别嚴重,影響很壞者;
5、已犯有本條例第五條,又再次犯有本條例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條其中之一者。
第七條  監考人員應嚴格遵照《上海電力學院考試監考規則》的要求,認真監督考生遵守《考場規則》,根據本條例正确地判定和處理考場中的各種違紀及舞弊事件,并詳細填寫《考場違紀情況表》。
第八條  對違紀和舞弊行為的處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1、考生有違紀苗頭的,監考人員應及時提出警告并通過調整座位等方式予以制止;違紀或舞弊行為已經發生,并已經造成後果或影響的,監考人員應中止相關考生的考試,立即報告考場巡視人員,報送主考處理。
2、主考接報後,立即核實情況,按本條例的相關規定簽發處理意見。
3、根據課程管轄性質,由教務處或二級學院(直屬系)按主考批示,當場考試結束後一小時内拟就處理文件并公布。對構成留校察看及以上等級處分的考生,先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拟就意向性處理意見公布,同時由教務處呈分管校長按規定審核後簽發正式處分文件。
第九條  加強考風考紀教育是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師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充分發揮對違紀行為處理的教育功能。
1、違紀者必須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并寫出書面檢查,在事發後三天内交所在學院(直管系)。對拒不承認錯誤或拒交檢查者将從重處分。
2、學院(直管系)對違紀者應進行嚴肅認真的教育。
3、監考人員違反監考規則将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節作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處理。
4、為杜絕洩題舞弊現象,試卷的收發、傳送、印刷、保管各環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有關的試卷保密規則。凡發現師生聯手作弊、洩題現象,對責任人要嚴肅查處。
第十條  學生在全國性或上海市組織的社會考試(如CET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等)中有舞弊行為的,按照相關的國家規定或上海市規定并綜合本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原《上海電力學院考試違紀及舞弊處理條例(2005年3月修訂)》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條例不一緻的,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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