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修訂)
一、總則
1、為進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學質量,加強對本科教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明确教學督導組的工作權限和職責範圍,特制定《上海電力學院教學督導工作條例》。
2、教學督導組在主管教學校長的領導下,協助教務處做好教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二、教學督導工作職責
(一)開展調查研究�
1、調查各院(系)教學工作、青年教師培養、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情況。
2、通過有重點的跟班聽課、巡視考場等,調查了解各院(系)教師教書育人、教學質量及學風情況。�
3、調查了解各院(系)的教學改革工作。
4、參與學校召開的各種教師、學生座談會,調查了解各院(系)領導、教師及學生對全校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5、協同學校教務處開展各種專題研究,承擔學校教學改革研究課題。
(二)指導與建議�
1、教學督導組在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工作的基礎上,向校有關領導、教學管理委員會、職能處室、院(系)、有關教師提出完善教學工作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2、每月會同教務處召開一次教學督導工作例會,提出問題,交流總結,醞釀下步工作。
3、每學期由主管校長負責召開一次教學督導工作研讨會,分析研究教學督導組提出的有關我校教學質量與管理的重要問題,總結我校教學督導工作經驗。� 三、教學督導任職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熱愛教學工作,緻力教學改革,有豐富教學經驗、較高學術水平,治學嚴謹,有高度責任感、事業心的教授、副教授。�
2、身體健康,勝任工作的退休教師,年齡一般不大于70歲;或在職教師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資格、從教20年以上者可擔任兼職教學督導。�
四、教學督導選聘與任期�
校級教學督導由校教學管理委員會提名,報主管校長批準,并頒發聘書,學校付給相應津貼。
校級教學督導聘期一年,可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