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文件
滬教委科〔2008〕27号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重點學科(第五期)建設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加強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第五期)建設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第五期)建設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第五期)建設經費
管理辦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題詞:教育 學科 建設 管理 通知 | ||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 2008年6月5日印發 |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第五期)建設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第五期)(以下簡稱“重點學科”)是國家、地方(部門)和所在單位三級重點學科體系的重要環節,是推進市屬高校内涵建設、提高教育質量的戰略性舉措。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第五期)建設方案》,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經費投入
第二條 重點學科所依托的學校是重點學科建設的主體,應保障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投入。
第三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在規定額度内對學校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給予相應的配套建設經費。
第四條 學校投入經費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配套的經費應單獨核算,并在學校賬戶系統中獨立編寫,專款專用。
第五條 各重點學科應積極争取承擔國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業單位的重大項目,多渠道籌集建設經費,努力提高學科的總體水平和對社會的貢獻率。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六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開放基金設立、科學研究、國内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各學科根據建設發展的需要可各有側重。
第七條 研究基地建設經費主要用于研究基地改造、實驗裝備及圖書資料購置等方面。重點學科要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圍繞拟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購置實驗裝備,實驗裝備購置主要以公共實驗平台建設的需要為依據,鼓勵各高校探索由學科中的課題組參與出資購置所使用大型儀器設備的管理運行機制。
重點學科建設過程中購置的單台(套)3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應及時向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報送信息,納入全市共享系統。
第八條 人才隊伍建設經費主要用于培養和引進重點學科梯隊成員、國内外優秀的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本市高校間存量人才的流動除外),在學科中形成流動、開放和激勵的競争機制,為優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創新研究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九條 開放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國内外相關學科高水平研究人員進入重點學科開展科學研究。
第十條 科學研究經費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為學科積極争取承擔國家、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的重大項目,解決社會和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關鍵科學技術問題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包括用于開展必要的預研究。
第十一條 國内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經費主要用于重點學科主辦和參加重要的國内外學術會議,開展高水平的國内外合作研究,邀請國内外知名學者講學等。
第四章 經費預算、下撥與決算
第十二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由學科根據建設任務、目标和學校的投入情況提出經費總預算及年度經費預算,經專家論證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核确定。
第十三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按照審核确定的建設規劃及經費預算,按年度下達配套建設經費。
第十四條 重點學科建設實行績效考評,動态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将在年度檢查、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驗收的基礎上,對完成情況較差,甚至無法完成建設規劃的學科采取暫緩、減少乃至停撥後續配套建設經費等措施。
第十五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以會計年度為核算期。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各重點學科根據當年的經費使用情況,編制年度決算報表,并于下年度2月15日前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應嚴格按照核準的經費預算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須事先報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
第十七條 學校要加強對經費的管理,多方籌集的重點學科建設資金應全部納入學校财務管理。學校重點學科建設管理部門應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領導、學科帶頭人應自覺遵守國家的财經紀律,各項支出标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點學科建設專項經費不得用于基建、罰款、還貸、捐贈、贊助等項目支出。
第十九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财政及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對各學科經費使用、設備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點檢查,如發現問題和違規行為,将追究學科帶頭人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二十條 重點學科建設過程中産生的科研成果、專著、論文以及購置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統一注明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項目編号:XXXXXX”(标注英譯為:“Supported by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of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Project Number:XXXXXX”)。
第二十一條 重點學科在建設過程中産生的學術和技術成果歸學校所有,學校應按照有關知識産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管理;形成的資産均屬國有資産,應納入學校總資産,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在與社會其他部門共建研究機構及科研實體、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若涉及重點學科的知識産權和國有資産問題,須報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