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确保我院重點(支持、扶持)學科建設規劃的順利實施,完成學科建設任務和目标,形成具有上海市領先和國内先進水平的學科,根據上海市教委頒布的相關的重點學科實施細則和經費管理辦法,并參照其他高校在重點學科建設與經費管理等方面的經驗,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為加強對我院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的領導和管理,确保學科建設規劃的順利實施,成立由科研處、人事處、财務處、研究生處、設備科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管理委員會,由主管院長擔任管理委員會主任,科研處為管理委員會辦事機構,也是學院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在建設時,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學科帶頭人在學科建設的規劃、方向、項目以及經費使用等方面都擁有充分的自主權。學科帶頭人直接對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學院所在系必須從行政上保證和落實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創建有利于學科發展的機制、環境和條件,主動配合、協助、保證學科帶頭人實施學科建設規劃、人才引進和經費使用,以及根據需要和可能為學科帶頭人配備行政秘書等。
第五條 在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中,學校在人、财、物 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充分保證學科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 上海市教委下撥的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學校實行特殊傾斜政策:不扣管理費,并根據年終考核等情況給予一定的科研業績匹配;單獨立卡核算,由學科帶頭人全權支配。
第七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帶頭人和科技人員要積極争取國家、部委和企事業單位的科技項目,多渠道籌集經費,增強學科的發展能力。
第八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設、科學研究、梯隊建設及人才培養,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九條 為促進學科開放、交叉,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在建設中應設立開放經費(原則上為經費總數的5%)用于吸引國内外優秀人才來進行高水平的科學合作研究,其中對校外的開放經費比例不得低于開放總經費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為建設一支結構合理的優秀學術隊伍,重點學科可以根據發展的需要提出申請增加相關師資引進;可将部分經費用于學術隊伍的建設,用于為優秀人才提供良好的科學研究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在使用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含配套經費)進行科學研究時,科研項目報送學校科研處立項,由科研處進行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在采購單價超過5萬元人民币的設備時,須經科研處、設備科審核,并報請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産生的科研成果、專著、論文以及購置的儀器設備,需統一注明“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
第十四條 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建設期間,學科帶頭人應制定學科發展的年度規劃,并進行年度工作總結,上報管理委員會,接受評估和檢查。
第十五條 學科帶頭人要按照上海市教委有關重點學科建設的文件精神,認真實施學科發展規劃和建設目标,嚴格執行經費使用的各項原則和規定,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為保證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的順利實施,管理委員會将對重點學科建設工作、重點學科所在系的行政協調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科研處負責解釋。